2022-10-26 08:41

浅谈元宇宙中的商标权保护

2021年因两件标志性事件被称为“元宇宙元年”:一是游戏公司Roblox将进军元宇宙写入招股说明书的UGC(user-generated content);另一个则是Facebook将公司更名为Meta(元宇宙),每年投资上百亿美元在元宇宙软件、硬件和生态系统领域。

随着元宇宙技术的发展、投资扩大,现实世界中产生并注册的商标在虚拟世界、以及虚拟世界中创造的商标在现实生活能否获得法律保护、如何保护等问题摆在了诸多法律人面前。鉴于此,本文中,笔者尝试结合元宇宙产业的政策及法律动态,拟分析并探讨元宇宙时代的商标权保护问题。


虚拟世界相关商标权注册现况


随着元宇宙概念的爆红,各大企业争相在元宇宙赛道布局,除了相关产品的火速推出外,与“元宇宙”相关的商标注册也迎来热潮。2022年2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表示,截至目前,在商标数据库中约有1.6万余件“元宇宙”“METAVERSE”相关商标申请。在“万物皆可元宇宙”的未来设想下,元宇宙相关商标的申请已覆盖多个行业,企查查发布的《中国元宇宙商标申请企业画像报告(2021年)》 显示,元宇宙商标申请数TOP100的企业中,文娱企业有50家之多,包括游戏、影视传媒、直播、数字出版、MCN企业等;此外,还包括了零售、教育、汽车、物联网等企业。在申请元宇宙相关商标的企业中,有些是为了配套元宇宙相关产品的开发,有些是为了防止自身品牌被抢注的保护性注册,而有的企业则是为了商标布局上的考虑而抢注商标。然而,据公开渠道查询,包括“网易元宇宙”“小红书元宇宙”“蜜雪元宇宙”在内的众多知名企业所申请注册的“元宇宙”“METAVERSE”相关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驳回。另有数据统计显示,截至目前,尚未有任何一家企业或者个人申请元宇宙商标获成功。

由此可见,就中国国内元宇宙相关商标申请现状而言,基本处于雷声大雨点小的情况,申请虽然火爆,但审核依旧是严苛遇冷的情况。


元宇宙关于商标权的常见问题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 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元宇宙中关于商标权的常见问题大致有以下两类:

(一)现实世界中注册的商标在虚拟世界里能否获得保护

在Minsky v. Linden Research Inc.商标侵权案中,用户在游戏中开设的艺术画廊使用了“SLART”标识被诉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法院最终以“如果商标标识被核准注册的范围包括虚拟现实产品或者服务,那么,该商标标识在虚拟现实空间中能够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为由判令被告用户停止侵权。

在AM GENERAL LLC v.ACTIVISION BLIZZARD Inc.商标侵权案中,法官认为,动视暴雪的游戏通过了“罗杰斯测试(Rogers test)”,罗杰斯测试指的是上世纪80年代有关在艺术作品中使用商标名的裁决。悍马品牌的加入进一步增加了游戏的真实感并在单纯交易悍马品牌之外发挥了作用。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如果现实主义是一个艺术目标,那么现代战争游戏中出现的实际军队使用的车辆无疑推动了这一目标的实现。”基于此,判决认定动视暴雪在其《使命召唤》系列游戏中对AMG公司旗下“悍马”(Humvees)军车的使用不构成商标权侵犯。

基于上述两个判决截然不同的案例,我们似乎可以初步总结出:如果商标使用满足如下三个条件,即①商标使用行为善意;②非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使用;③使用是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则前述情形下的商标使用可视为商标的合理使用,可不视为侵犯商标权。相反的,不满足前述三个条件的商标使用,无疑是可能构成侵权的,推而广之,如果某商标被核准注册的范围包括虚拟现实产品或者服务,那么在元宇宙中使用该等商标(不符合前述三个条件的情形下),也应该被认定为侵权。

回归到国内视角,笔者认为,就《商标法》而言,除了只能适用于实体产品商标保护的部分条款外(元宇宙只有虚拟产品,没有实物),《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及其保护,应均同样可以延伸至元宇宙中适用。此外,基于元宇宙的特性,其商标的保护更具有紧迫性,因为在现实社会假冒仿造商标需要一定的成本,销售过程也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在元宇宙世界,假冒伪造商标几乎不需要成本,只需要略微的技术,就可以迅速大量地复制和传播。

(二)元宇宙场景下注册的商标能否在现实世界能否获得保护

如上文所述,国内对现实环境中元宇宙相关商标申请的标准是严苛的,那么对在虚拟世界即元宇宙中虚拟商品所申请的注册商标,又面临哪些问题?笔者认为,至少涉及以下几个问题有待解决。首先,能否或如何在元宇宙中申请商标,即能否或如何为虚拟商品申请商标;其次,元宇宙中注册成功的商标能否在现实世界中受到保护,如何避免与现实世界的商标保护产生冲突。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应综合分析元宇宙中商标的实际商用价值等,回归商标的实际功能进行考虑。

尽管有上述问题,世界范围内包含虚拟商品的商标申请数量仍在大幅增加,各国也都在积极地实践和探索虚拟商品商标注册的审查问题。

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于2022年7月14日发布了新的涵盖虚拟商品商标申请的审查指南,以防止申请人产生混淆并提高审查的一致性。该指南规定,虚拟商品现在可以在第9类下以简单的形式“虚拟XXX(商品名称)”进行指定,例如“虚拟服装”或“虚拟鞋子”,且详细指定虚拟商品的名称是必要的,类似“虚拟商品”之类的模糊描述由于范围过于宽泛会导致无法被接受。同时,关于虚拟商品之间、以及实体商品和虚拟商品之间是否为类似商品的问题,该指南明确,虚拟商品之间将根据其类型进行分类和比较,就像其实体商品一样。实体商品和虚拟商品之间,通常默认为非类似商品,不会被视为冲突。【1】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今年也发布了关于虚拟商品和NFT分类方法的指南。EUIPO表示,虚拟商品和NFT属于尼斯分类的第9类。这是因为它们被视为数字内容或图像。与此类商品相关的商品服务将按照现有实践进行分类。在向EUIPO提交申请时,“虚拟商品”这个术语本身是不可接受的。相反,与虚拟商品相关的物品的内容必须是具体的(例如“虚拟商品,即虚拟服装”)。【2】

以NIKE为例说明下美国的虚拟商品和服务的申请审查现状。NIKE于2021年10月向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申请将自身名下7个商标拓展注册至第9类“可下载虚拟商品,即具有{指定性质、类型,例如,服装物品}的计算机程序,以便在在线虚拟世界中使用”、第35类“以虚拟商品为特色的零售店服务,即指定类型,如服装,供在线虚拟世界中使用”及第41类“娱乐服务,即提供在线的、不可下载的虚拟(指商品,如服装、宠物、家具等),供在为娱乐目的而创造的虚拟环境中使用”。

从NIKE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看出,ID MANUAL(美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目前存在多种虚拟商品相关类别可供申请注册,包含虚拟服装、虚拟货币、虚拟车辆、虚拟博物馆等。

回归到国内视角,我国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22文本)》目前并未收录与虚拟商品/元宇宙相关的商品/服务类别。

综上,国内外的立法及实践表明,元宇宙场景下的虚拟商品商标能否注册并得到保护,最直接的问题仍是虚拟商品和现实商品的冲突问题。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这一问题能够得到普遍的共识并在法律上予以确认,从而进一步推进元宇宙的进程。


结语


元宇宙时代洪流滚滚向前,面对元宇宙发展过程中,各种各样的新事物、新场景以及相关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将表现出怎样的包容力和转变态度,这不仅影响法律制度本身的健全,更决定着元宇宙的发展命运。当NFT、虚拟数字人、区块链、AIGC艺术品等悄然融入日常生活,笔者认为仍应对新领域予以足够的关注,才能把握时代的机遇,才能从容应对后续可能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1】韩国知识产权局发布虚拟商品商标审查指南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欧盟知识产权局更新NFT和虚拟商品商标申请指南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本文链接:https://www.aixinzhijie.com/media/6784362
转载请注明文章出处

评论
登录 账号发表你的看法,还没有账号?立即免费 注册
下载
分享
收藏
阅读
评论
点赞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