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1 06:40

从 Boardjobs 谈起,当我们持有 NFT,实际拥有什么权利?

25.4万

无聊猿(BAYC)的持有者又有了新的财富密码!2022 年 7 月 1 日,一个新的 NFT IP 授权平台“Boredjobs”上线了,其宣布已经与 200 多位 BAYC 的持有者建立合作,平台将帮助 BAYC 持有者将他们的 IP 授权给品牌。

Boredjobs 平台通过与项目方沟通,将 NFT IP 授权的相关条款标准化,一方面能帮助 NFT 持有者不用再处理繁杂的法律问题,一方面也能更好地助力品牌方结合热门 NFT 进行营销。“BAYC 为它的持有者提供了绝佳的 IP 授权条款(几乎可以做任何的商业行为),但是 BAYC 并没有为它的持有者提供一本具体的 IP 授权操作手册。而现在我们正在做这件事!”Boredjobs 在网站上写道。

众所周知,在 Web3 的世界中,在区块链浏览器查看链上数据,就能解决 NFT 的所有权问题,但是 NFT 的版权问题需要与 Web2 的知识产权体系结合,那么事情就会变得无比复杂。纵使 Boredjobs 这类新型的 NFT IP 授权平台能够帮助 NFT 持有人处理诸多版权法律问题,但是更加深入一点了解其中的门道,还是很有必要的。NFT 持有人需要在法律层面了解以下几个方面:

  • 持有的 NFT 实际拥有什么权利?
  • 持有的 NFT 到底拿到了什么版权?
  • 拿到的版权后,持有者能做什么?

一、持有的 NFT 实际拥有什么权利?

NFT 是一项虚拟财产,法律效果表现为虚拟财产的所有权。

在立法层面,《民法典》为了顺应互联网时代的趋势,在其第一百二十七条,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了法律的保护范围。《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等待单行法律规定的出台,但是《民法典》已然给定了大方向。

在司法实践中,诸多判例也认可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尤其是在 2022 年 4 月 20 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NFT 侵权第一案”中,法院对诸多 NFT 相关的行为下了定义,十分值得借鉴。在法律层面,法院认为:“NFT 交易模式本质上属于以数字化内容为交易内容的买卖关系,购买者所获得的是一项财产权益,并非对一项数字财产的使用许可,亦非对一项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授权,NFT 数字作品交易对象是作为数字商品的数字作品本身,交易产生的法律效果亦表现为财产权的转移。”同时,在技术层面,法院认为:“NFT 是区块链上的一组加盖时间戳的元数据,其基本特征是一段指向某个数字作品文件的数据。”可以说,区块链技术帮助 NFT 底层作品在链上生成了一一对应的有效凭证,而这在链上的有效凭证则一一映射到虚拟财产,从而打通了链下与链上的确权通道。

在市场层面,2022 年 7 月 12 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公布的《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提及:“为发展数字贸易从而完成培育数据新要素的重要任务,在上海“支持龙头企业探索 NFT(非同质化通证)交易平台建设,研究推动 NFT 等资产数字化、数字 IP 全球化流通、数字确权保护等相关业态”。这也说明了市场亦或是政府层面已经认可了 NFT 的概念或是定义,并得到重视。

然而,拥有 NFT 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并不代表拥有底层作品(通常是实物作品或数字作品,一般为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的知识产权,所以要严格区分 NFT 的所有权与知识产权。

经过上述分析,在法律层面,NFT 本质上可以理解为: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通过行使作品复制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而铸造(mint)产生,并在区块链上创设的数字作品。持有的 NFT 实际持有的是该 NFT 数字作品(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而不是底层作品的所有权,更不是底层作品的著作权、知识产权。

二、持有的 NFT 到底拿到了什么版权?

持有的 NFT 到底拿到了什么版权,取决于著作权人(项目方)是否给予了授权,给予了何种授权。

在 Web2 中心化版权体系中,作品著作权人通常会以点对点的形式,通过协议将著作权转让/授权出去。但是在 Web3 去中心化版权体系中,因为 NFT 这一虚拟财产是可以流通转让的,以这种点对点的形式将著作权授权给 NFT 持有人变得不太现实,所以底层作品著作权人(一般是项目方)通常会在其官网,通过权利声明形式,发布具体的《NFT/数字藏品权益许可条款》或《条款 Terms & Conditions》或《用户协议》予以公示,来告诉 NFT 持有者,除了 NFT 的所有权,他们还拿到了什么样的著作权权益。

目前,NFT 市场上项目方主流的商业授权分为以下四种,从开放程度从上到下依次排列:

以国内“版权品”数字藏品为例,著作权人(项目方)通常都会将其作品著作权的财产权全部或部分授权给 NFT 持有人,保障 NFT 持有人的个人用途以及(有限的)商业用途。其中,项目方会对一些特殊的行为进行限制,如对二次创作作品制作成数字产品发行的行为进行限制:

再以 Azuki 为例,看看著作权人(项目方 Chiru Labs)给到了 NFT 持有人什么权利。首先,Azuki 在其授权协议前言部分明确表示:“NFT 持有者拥有 NFT 的所有权,但 NFT 持有者并未获得艺术作品、品牌及相应的知识产权,除非授权协议明确授权。”

此外,就 Azuki 的商业授权条款而言,著作权人(项目方 Chiru Labs)明确表示:“给予非排他性、全球性、免版税、可转授权(但仅限于协助您进行商业用途的服务商)的授权,用于为您的 Azuki NFT 出于任何商业用途使用、复制和展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人(项目方 Chiru Labs)并不会将任何关于 Azuki 的商标使用权授权给持有人,如需使用的,需要著作权人(项目方 Chiru Labs)的书面同意。

说了这么多,持有的 NFT 到底拿到了什么版权,仍取决于著作权人(项目方)。NFT 持有者寻找对外合作时,注意不要陷入“持有 NFT = 享有所有权利(包括著作权)”的误区,一定要注意查看项目方授权协议中授权的权益类型及范围。

三、拿到的版权后,持有者能做什么?

(1)个人合理使用的情形

这里的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就算没有著作权人(项目方)的授权,也能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自由使用相关作品及其著作权,无需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理使用情形: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著作权人(项目方)授权使用的情形

以国内“版权品”数字藏品为例,著作权人(项目方)通常都会将其作品著作权的财产权,全部或部分授权给 NFT 持有人,但是会对一些特殊的行为权益进行限制。具体做了何种限制需要 NFT 持有人注意,以免发生侵权行为,如对二次创作作品并制作成数字产品、发行的行为进行限制,又或者对二次创作并网络传播进行非商业目的的限制。

(3)转授权给第三方使用

关于是否可以转授权给第三方使用这个问题,在我国知识产权体系中,其答案是:如无明确约定的,需要取得著作权人(项目方)的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所以 NFT 持有人如需进一步利用 NFT 进行商业行为或授权第三方使用均需提前与著作权人(项目方)沟通,以免发生侵权行为。Azuki 就在其《License 授权协议》中对转授权进行了限制:虽然给了你转授权的权利,被授权方必须是拟开展商业行为的服务方,而不能是任意第三方。

四、写在最后

从法律视角看,作个总结:

持有 NFT 实际持有的是该 NFT 数字作品(虚拟财产)所有权,而不是底层作品的所有权,更不是底层作品的著作权、知识产权。

持有的 NFT 到底拿到了什么版权,取决于著作权人(项目方)是否给予授权,以及授予了多少权益。NFT 持有者需要明确查看著作权人(项目方)的授权协议,并根据授权协议的约定来行使著作权权益,或在另行取得著作权人(项目方)授权后,行使权益。

就像 Boredjobs 在网站上说的:“BAYC 为它的持有者提供了绝佳的 IP 授权条款(几乎可以做任何的商业行为),但是 BAYC 并没有为它的持有者提供一本 IP 授权操作手册。”确实,能用 NFT IP 做周边、授权的似乎也只有极少数人。拿到无聊猿的授权很容易,但是能像李宁这样把无聊猿 IP 变成 T 桖的又有几个,更加不用谈与 Web2 影视、游戏公司制作娱乐产品了。即使能够对接上影视公司,那么如何处理无聊猿母公司(Yuga Labs)的版权授权以及与影视公司的转授权条款等诸多繁杂的法律问题,也是远远超出 NFT 持有者的能力范围了。

也许正是看到了这一痛点,诸如 Boredjobs 等的这类 NFT IP 授权平台开始走上了 Web3 世界的舞台。从一个个去中心化的点继续散到更多的去中心化的点,这是 NFT 项目方、持有者以及品牌方想要看到的,也是 Web3 世界想要看到的。

—— END ——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或指示,请随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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