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何亚光是否将15万元进行了投资?何亚光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是否应当返还原告15万元?。
被告表示其将5万元购买了数字货币后已经将投资收益返还给了原告,但其提供的数字货币交易记录来源不清,合法性、真实性无法查明,更没有提供货币之间兑换比率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2018年6月26日的提现目的地址是关于5万元的投资,所以对被告关于其中5万元的抗辩司法机关不会支持。
另被告表示其中的10万元已经投资给了红杉谷公司,但其没有提供红杉谷公司的相关经营信息、数字货币开户交易信息,其提供的交易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也无法确认,不能证明已将钱款投资给了红杉谷公司HGP项目,更不能证明其已将收益给了原告,所以对被告关于10万元的抗辩司法机关不会支持。因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15万元进行了指定的投资,被告长期占有原告投资款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系原被告之间的委托代理理财纠纷相关款项的返还问题。原告委托被告进行虚拟货币项目投资,当原告将委托投资款转给被告后,被告并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如期帮原告进行了相应的虚拟货币项目投资,却将委托投资款私自截留占用。随后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返还,被告依然不予返还。甚至以投资项目方项目亏损导致投资失败为由进行辩解。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不当得利即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受托人如果没有按照双方委托合同的约定给委托人进行相关虚拟货币项目投资,应当将委托投资款项予以返还,继续占有这些资金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同时,如果受托人真的进行了相关虚拟货币项目的投资,只是投资的项目亏损,导致投资人的发生投资损失,是投资人自陷风险的情况,投资人应当理性投资。
References
[1] 参见《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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