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不满二百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二被告采用支付比特币的方式从境外订购毒品,虽然毒品的出资人及毒品的所有人在国外,但并不影响二被告走私涉案毒品进入中国境内犯罪行为的认定。近年来公安机关发现不少毒品交易使用数字货币进行支付,因此数字货币会助长不法交易。但是,与以前相比,现在公安机关开始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跟踪这些利用数字货币进行的非法交易,也体现了区块链在安全上的作用得到认可。
但是为什么毒枭要求购毒者支付比特币购买毒品,这期间存在的法律问题值得分析。众多的案件表明,毒枭为了赚取毒资,同时又为了将非法所得变成合法所得,便采取比特币作为对价支付,再通过其他途径,成功的将“黑钱洗白”。这时就涉及到《刑法》规制的洗钱罪的问题。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该罪名强调的是“转换”行为,借助中介机构或其他通道、工具完成对上游犯罪赃款、赃物来源和性质的转换,而虚拟货币中介机构通过虚拟币与法币的转换、使用不同的钱包地址进行混淆,或与其他用户交换实体商品的方式,就能够实现更快、更便宜、更隐蔽非法资金转移,使得虚拟货币成为近年来洗钱犯罪的热门途径。
1.利用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不可撤销性、快捷性等特点洗钱。目前虚拟货币虽有实名制注册要求,但只能辨明注册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号码的真伪,无法辨别其是否是持证者本人。同时,虚拟货币交易在线上完成,且账户可以匿名注入资金,交易者遍布全球,监管政策法规存在差异等因素,使得行为人可以借用或盗用他人的身份资料完成账号注册,将资金注入第三方交易平台,并将其转换为所需的虚拟货币,利用虚拟货币交易的隐蔽性和跨境转移等特性,根据需要随时随地将虚拟货币转换成现实法定货币币种,再以转账等形式将资金转移至供其使用的银行账户,实现资产转移,从而较为轻松的完成洗钱过程。
2.利用交易平台或管理商或交易商洗钱。虚拟货币交易遍布全国,而不同国家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政策差异很大,有些国家甚至完全缺失监管机制和制裁机制,即使有些国家存在监管机制,也存在登记国与运营国监管不一致的问题。由此,行为人利用这种差异或空白,选择在管理机制薄弱的国家设立交易商,并通过其将虚拟货币账户转移或者转换为其他虚拟货币,实现虚拟货币间的多次转换,隐瞒或掩饰非法资金来源和性质。
3.利用第三方注资洗钱。行为人还可以利用第三方注资虚拟货币清洗犯罪收益,而不论第三方主观上对此是否明知。比如,行为人通过在招聘网站上刊登虚假就业广告招募第三方,这些岗位通常为金融经理或在家工作等,然后将犯罪所得及收益分散转入第三方的银行账户,通过第三方账户向虚拟货币账户注入资金,再利用虚拟货币的跨境转移等将这些资金转移,第三方因此取得佣金。
走私毒品是典型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类型,不法分子在收到毒资之后多有洗钱规划,与传统通过现金的走私、投资、地下钱庄等方式进行洗钱相比,通过虚拟货币等掩盖非法资金来源的趋势似乎更加不容易被有权机关察觉。上面提到的哈桑走私毒品案便是利用比特币对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进行资金漂白的典型案例。毒品所有者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点对点、无国界特征向境外转移资金。因此关注洗钱罪上游犯罪资金去向,才能及时发现可能资金转移线索并进行追查,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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