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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人身的自然法、财产权和道德 | |||||||
| 项目 | 1、人身 | ||||||
| 嘴 | 眼 | 鼻 | 耳 | 脑 | 手、脚、发肤等其他器官 | ||
| 2、默认前提 | 人对自己的肉体器官具有不证自明的自然权利 | ||||||
| 3、动作 | 说 | 吃、喝、咬 | 看 | 闻 | 听 | 想 | 接触、取得、改变原有状态 |
| 4、承受对象 | 精神意志 | 人身或物理对象 | 精神意志 | 精神意志 | 精神意志 | 精神意志 | 人身或物理对象 |
| 5、非特定目的 | 惊叫 | 逆风,飞虫进入口中 | 捡到地上的钱包 | 邻座放屁 | 被吵醒 | 脑功能失常 | 不慎碰倒花瓶 |
| 6、特定目的 | 辱骂 | 品尝果汁 | 寻找丢失的钱包 | 购买香水 | 聆听倾诉 | 脑功能正常 | 砸烂花瓶泄愤 |
| 7、约束 | 无 | 吃、喝、咬的行为能力 | 无 | 无 | 无 | 无 | 行为能力 |
| 8、规范 | 道德哲学 | 政治哲学 | 道德哲学 | 道德哲学 | 道德哲学 | 道德哲学 | 政治哲学 |
| 9、生产 | 无 | 嘴、牙、舌的劳务 | 无 | 无 | 无 | 无 | 人身提供的劳务 |
| 10、方法 | 心理学 | 技术科学 | 心理学 | 心理学 | 心理学 | 心理学 | 技术科学 |
| 11、成果对象 | 精神感知 | 人身或物理对象 | 精神感知 | 精神感知 | 精神感知 | 精神感知 | 人身或物理对象 |
| 12、独占成果能力 | 无 | 人类行为于物理对象的实际能力范围 | 无 | 无 | 无 | 无 | 人类行为于物理对象的实际能力范围 |
| 13、财产 | 无 | 人身或有形对象 | 无 | 无 | 无 | 无 | 人身或有形对象 |
| 14、权利主张 | 人身:不说 | 人身或财产权 | 人身:不看 | 人身:不闻 | 人身:不听 | 无 | 人身或财产权 |
| 15、侵权情形 | 强制:说 | 强制:人身或财产权 | 强制:看 | 强制:闻 | 强制:听 | 无 | 强制:人身或财产权 |
| 16、道德主张 | 有 | 有 | 有 | 有 | 有 | 有 | 有 |
| 17、权利与道德主体 | 个人 | 个人 | 个人 | 个人 | 个人 | 个人 | 个人 |
附1:
1、从上表推导可知,比特币Bitcoin所处的权利正当性在于【人身:不说】。即,个人有权利不透露私钥。
2、由于人类对电子(Electron)和电磁反应结果不具备经济学上的“独占权”,因而,本人前一篇文章《数字加密货币的财产权》的剖析实际上是有问题的(错)。数字加密货币并不同于有形货币,它的权利并非财产权,而是人身自由权。
3、两种解释,尽管对比特币实际状况没有明显的意义(至少眼下如此),但未来可能因此带有瑕疵的解释,造成较大的灾难。例如,当量子计算机技术确实通行的时候,个人使用该计算机进行解密的行为,究竟是不是侵犯个人财产权的犯罪?—— 我现在的答案是:不是。电磁信号的组合排序不是财产。
4、财产权来自于人身,所以,该结论显然不是降低了比特币在“货币”领域(换个更准确的表述词汇,Bitcoin系统完全可以在经济学上不认定为货币,仅仅作为一套公正的、无主的、人人可审计的账簿记录,它也有存在的经济学意义。)的正当性——恰恰相反:法律是无权干预人身自由的,因而,不论是认可、还是否定,比特币系统将依附于人的本质而存在下去。
5、写作初衷:有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成功进行51%攻击者和密码破解者,究竟犯了什么罪?
自己买电脑,自己付电费,自己操作随机散列运算。。。。他侵犯了他人什么财产呢?什么人身呢?
没有。
他和保护btc系统的矿工完全一样的行为。如果他有罪,那意味着总有办法判矿工有罪。这种情况只会为垄断挖矿权开路,并侵犯矿工和攻击者的财产权,通过立法,阻挠硬件设备和私人挖矿。
附2:
一、表头介绍
【第1行】—— 此行内容来自人的身体,包括所有的身体器官。分为:
| 嘴 | 眼 | 鼻 | 耳 | 脑 | 手、脚、发肤等其他器官 | |
此行是后续推导的所有前提:人的本质和肉体构成。
【第2行】——此行是依据【第1行】直接推导的默认自然权利——人对自己身体器官的天赋正当权利,随着人的出现,这种权利同时被赋予。
【第3行】——动作。此行是依据【第2行】所列器官,所对应的动作。
【第4行】——承受对象。即【第3行】动作的承受方。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某些器官可以对不同性质的对象均施加动作,例如“嘴”。当人用嘴说话、眨眼睛、点头、或其他肢体表达意思的时候,承受方是通过精神感知获取了该信息,并且,为达成特定目的,该动作可以做到零时差(没有消耗时间)(原因在于精神感知与时间无客观关联)。
而当用嘴去啃苹果、去咬人耳朵的时候,承受方则是具体的物理对象,而不是信息,并且,为达成特定目的,该动作不可能做到零时差(必须消耗一定时间)(原因在于物理对象的改变和时间有客观的关联)。
【第5行】【第6行】——此行是根据上述人的本质对动作的施加过程做的区分:出于无意识、无目的的动作,或者处于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
当一个“动作”具有特定目的的时候,可以被称作“行为”。不论是动作、还是行为,均会造成一个客观上的“事件”(Event)。
有个特别的地方是,“大脑”这个器官要动作“想”这个功能的时候,只有该器官健全者才能做出有目的的行为;大脑不健全的人,只能进行无特定目的“想”动作(纯幻想)。
而其他器官,哪怕是不健全的,也可以通过健全的大脑进行弥补动作——嘴、牙、手、脚,如果出现功能不全,但只要大脑正常,人就可以通过其他器官的协助达成目的行为。
【第7行】——约束。指人的上述动作施加对象过程所受的能力约束。
所本行所示,只有嘴、手、脚等器官对人身和物理对象所做的动作受到能力约束。具体而言:
a、说什么、怎么说;看什么、怎么看;闻什么、怎么闻;听什么、怎么听;这类动作不受到人身能力的限制,因为动作传递方式是精神感知。
b、中国古话“吹牛不打草稿”、“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也是此意—— 一个白人完全可以轻易的说出“我是黑人”这样的话;
c、只要进入人的视力范围,“看”这个动作也是不受约束的。“看到”和“没看到”的结果判断,依然是眼睛传递给大脑的信息,属于精神感知。
d、听、闻、想等动作: 同“看”。
【第8行】——规范。此行来源于第7行的必然结论:精神感知用道德哲学规范、行为(人身和物理对象)用政治哲学规范,而法律则应当根据政治哲学拟定细则。
【第9行】——生产。从前述结论推导出,精神意志是不可能存在“生产”这个经济学概念的——生产是人身对物理对象的改造劳动。例如,人对农田的耕作,钢铁的冶炼。
特别需要重新提出,区别的是,“思考”、“想”、“言论” 等动作的对象是“信息”或“精神感知”。因而,单纯的想什么、表示什么意见,是无法获取独占权的,也不是经济学的生产。
但将自己的意思或观点写作成书籍,并进行印刷、发行、出售,这个过程是生产过程:人通过对纸浆、印刷机、墨水等物理对象的劳务,进行的生产改造过程,从而对书籍具有正当的独占权。出售的对象是书籍,而不是思考和言论信息——不论从卖方、还是买方的精神意志变化来开,都是如此——卖方既没有可能卖出自己对观点的独占权,买方也不可能通过购买书籍获取信息的独占权——甚至买回家根本不看、或者误解、误读,产生了与原作者完全相反的思考信息。
【第10行】——方法。本行指研究上述器官、目的、动作对象和结果的方法,精神意志适用心理学,劳动改造适合技术科学。
【第11行】——成果对象。本行与【第4行】保持一致。即,人的精神感知动作的结果,依然是精神感知;而对人身和物理对象的行为结果依然是人身和物理对象。
思考的结果是思考结论,发言的结果是发言结论,看的结果是大脑获取信息……等等。
而咬苹果的后果,是一个残缺的苹果;耕田的后果,是一片荒地变成一片农地;冶炼的结果,是一堆石头变成一堆钢铁……等等。
【第12行】——独占成果的能力。信息是无法被精神感知所独占的;而人身和物理对象可以,这是上述推导过程的结论。
【第13行】——财产。本行是全文最重要的一行。
精神感知由于不满足经济学上的生产、交换等过程,且其成果无能力被人所独占,因而构成财产。
人身,由于我们的默认前提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因而,个人对自己人身的权利是一直存在的。
物理对象——混合物、分子、原子、电子、离子、粒子……尽管这些物理对象均可以被人类劳动所改造,也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人的独占能力所限,因而,那些无法被人行为能力范围所包括的物理对象,无法成为经济学上的财产:阳光、空气、比特币、莱特币……
人们可以独占一块金条,却不能独占一个电子、一粒质子、以及他们的排列顺序和组合方式。尽管人的确可以通过技术科学对其施加影响。
财产的定义是先验的客观事实(即本文从上至下的推导过程),而不是实证的观测结果,有价格的东西,未必是财产;市场中有人买卖的对象,也未必是财产。存在未必合理。
【第14行】——权利主张。由人身和财产定义推导而来。
比特币不是财产,但人有权利不说话、不表达意思,也就有权利不透露私钥。Bitcoin与其说是加密的黄金,不如说是加密的阳光。人人可参与、人人可审计,人类对电子和电磁反应的技术科学,创造的一套无主的电子账簿。
特别注意的是,包括攻击者的运算过程,也是正当的。
此外,尽管都是人体器官的动作,但“说、闻、听、看” 与 “想” 具有不同的人身自由权——人有权利不说、不闻、不听、不看,但不存在“不想”、或“想”、或“被强制去想”。强制一个人去看,只需要扒开他的眼睛,或者把他不愿意看的画面放在他的面前,并同时限制他移动(腿)的权利,间接强制“看”。听、闻、说,也是一样的,人是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强制他人做到强制听、强制闻、强制说。
但不可能做到“强制想”—— 一个人不可能做到让对方去想什么、当然更无法做到想的细节动作和控制其想的后果。这是大脑与其他器官的重要区别。
【第15行】——侵权情形。由第14行推导。
【第16行】——道德主张。所有的器官所发出的动作,均受道德哲学约束。吹牛当然可以随便吹,但吹大了,会被人瞧不起,会被道德谴责。但吹牛不犯法,有权利吹牛。
【第17行】——权利与道德主体。全部是个人。由前文推导而出,不论是权利的主张方,还是道德的主张方,参与主体必须是有明确的人存在。
推论——从17行可知,法律是不应当将“非人”的对象定做主体的,道德也不应当。
因而,国家、非无限责任的组织,均不具备正当性主体地位,哪怕实体法的确如此规定。
在道德层面一样如此,某个民族、某个地区、某个肤色……均不该成为道德主体,评价对象应当是具体的人。

所有权利说到底都是财产权,自由就是你对自身的所有权衍生物。
对应的,自身劳动的产物,同样拥有财产权。
不管是电子货币,艺术创作还是专利等等。
价值是一个神经系统的概念,对于神经系统才能谈价值,对于市场,只有价格(你也可以说是利润,或者财产等)。
有价格的东西,就是财产。
对个人而言,价值判断的确是主观的,对市场而言,也的确是价格。但“有价格的东西”未必是财产。
“有价格的东西”,这个描述实际上是非常不严密的普通文学用语,从语言结构可以看出来,“东西”,something,显然缺乏严密性。任何名词都可以被称作“东西”:食物、房子、太阳、哈利波特、姜子牙……
从严格的自然法定义出发,可以发现,并不是市场上存在买卖行为的交易对象,就一定是财产。从人观测的结果,去反推公理,这种方法本身就是有缺陷的发现过程,或称作实证。
本文只有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从那一行开始,整个推导便与实证无关,而是先验的法律伦理。
市场上“有价格的东西”非常多,如果因为有价格、有人交易,就定为财产的话。那等于间接的承认:财产就是人定的——而不是客观公理定的。换句话说,在某个时空内,如果某个对象没有人用来交易、也没有价格,那就可以按照这个逻辑判断:它不是财产。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权利人赋论的财产权认定方式。
不仅仅是有价格的交易对象未必是财产,此外,是财产的对象也未必有价格、或者有人进行交易。财产的定义是来自天赋人权的客观公理,不论是否有价格、不论是否有人交易,它都是私人财产。
存在价格或交易就是财产买卖行为,最终的必然结论就是推翻本文的默认前提——人对自己身体和财产的所有权。通俗的说:抢劫就不再是抢劫了,而是“为公众利益或社会成本买单”。
典型的例子是:
税收,有价格,是交易什么财产呢?
计生委收取的罚款,有价格,有交易,那他们是在交易什么财产呢?
唯冠公司自己制作的logo,侵犯了远在大洋彼岸的苹果公司什么财产呢?
有价格的东西都是财产并不意味着财产就一定有价格,必须用来交易。
税收必须建立在财产的基础上,不单单税收,所有的交易都必须建立在财产之上。否则,凭什么可以交易?不是财产卖方怎么卖?
抢劫并不能证明所抢之物不是财产。